裁判文书详情

高**、高*、高*、王**、李**与于桂凤、孙**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高**、高*、高*、王**、李**与被执行人于桂凤、孙**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2011)庄*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11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赔偿款144208元,执行费2063元(未交)。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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