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曲**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曲**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庄刑初字第1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赔偿款22910.71元,执行费244元(未交)。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义务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现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且无存款、车辆、房产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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