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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与张**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娄晓冬因与被申请人张**、康**、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2)鲅熊民初字第0059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娄**申请再审称:该调解书严重违法违背法定程序,违反调解自愿原则。再审申请人在原审法院起诉的主体是营口万**限公司,从未诉过三位被申请人,也未追加更未变更被告,而原审法院将三位被申请人变成了被告,原审法院严重违法。原审法院是在诉讼主体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调解,是主体错误,在原审法院违法诱逼的情况下,再审申请人只能听原审法院左右,严重违背调解自愿的原则。原审法院开庭时再审申请人住院骨髓发炎,准备截肢大量用止疼麻药的情况下,存在严重误解。综上,原审法院捏造被告主体,违背调解自愿原则,违法制作调解协议书,请求法院依法审查此案,决定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原审2013年3月27日形成的调解协议笔录中列明三被告为张**、康**、王**,再审申请人娄**陈述“要求三被告一次性赔付15万元”,据此可认定娄**已变更本案被告为张**、康**、王**。后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现已履行完毕。另在2013年4月11日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询问笔录中,法官再次释明“以后费用的多少都有可能出现,你一定要考虑后果”。再审申请人表示“我都清楚了,一切后果自负”。综合全案材料,再审申请人对调解书内容及法律后果均已清楚,且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再审申请人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娄**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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