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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宏新村委会财务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的(2013)鞍岫民镇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鞍岫执字003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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