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孙**与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刘**与曲**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齐**与于智提供劳动者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岫岩**供暖公司与石*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杜**与抚顺市**有限公司、赫**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溪市**办公室与欧某甲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王**与被执行人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刘*与被执行人沈*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潘希波诉徐桂龙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娄**与张**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申请再审裁定书
营**化繁育栽植平欧大榛子专业合作社与邵**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