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齐**与于智提供劳动者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动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鞍岫民镇初字第00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判决不服,现已办理申诉,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鞍岫执字第004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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