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宋**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宋**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庄*初字第27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为:59744.2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85元、执行费853元(未交)。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于2015年7月17日将被执行人宋**依法拘留15天,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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