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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岩**供暖公司与石*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岫岩**供暖公司(以下简称岫岩供暖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石*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岫岩满族自治县(2014)鞍岫民镇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岫岩供暖公司委托代理人刘**、董**,被上诉人石*及其委托代理人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27日10时许,被告将“供暖上水通知”贴在原告住宅楼门处。13时许,被告向供暖管线放水打压,致原告所有的住宅楼室内地热分水器一处阀门破裂漏水。漏出的水渗流到原告楼下邻居张**家中,致地板、墙面、顶棚等损坏。2013年9月,张**提起诉讼,经该院审理后以(2013)鞍岫民镇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原告夫妇赔偿张**经济损失6822元、评估费2000元,合计8822元。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双方经执行和解由原告分期给付张**赔偿款。现原告提起诉讼,以被告在送水通知时间、程序欠妥为由,要求被告赔偿其应承担的己分期赔付张**的经济损失8822元。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赔偿其家中财物损失12800元的主张。

另查明:被告所提交的岫岩满族**告传播中心播出证明所载明的时间为2013年8月16日19:55—20:30,内容为“通知:各供暖用户:县供暖公司定于2013年8月16日开始往主管线、支管线及各用户室内加水,请各采暖用户自行检查好室内供暖设施,提前做好供暖准备。”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2013年8月27日,被告在各供暖用户门前张贴充水、试压通知,并于当日试供水。其当日通知当日试供水的行为,因时间较短,致原告未能发现该通知而无法及时行使对室内管线进行试压前的安全检查和看护义务。导致原告室内分水器阀门因试压后压力过大而漏水,对其财产和楼下邻居的财产造成毁损。被告虽提供电视台的证明,但不能证明原告系该媒体的受众,一定可以从该渠道获得该信息,故该院认定被告未充分尽到告知义务。综上,被告在供暖试压时,因疏于行使充分的告知义务,致原告室内阀门漏水导致邻居张**财产受损,原告对此次事件也存在过错,但考虑到原告家本身亦存在财产损失,原告己放弃主张赔偿权利一节,故对于原告楼下邻居损失的赔偿责任,依法应由被告承担。因该损失数额己经该院确认并由原告予以赔偿,故被告应如数向原告赔偿。原告放弃主张其自家财产损失的权利,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处分,该院准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依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岫岩**供暖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石**赔偿案外人张**的经济损失88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元,由被告岫**供暖公司承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岫*供暖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石*的诉讼请求。理由:1、上诉人在供暖试水前已在当地广播电视局广告传播中心办理了滚动广告播放,即已对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所有供暖用户履行了充分告知义务。同时,上诉人又在各个楼宇门上张贴通知,进行双重告知义务。而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不是电视媒体的受众,不能获得供暖通知这一信息是明显错误的。2、被上诉人石*家楼下居民,即案外人张**的财产损失是由被上诉人造成的,石*才是张**的侵权人,上诉人没有对案外人张**的赔偿义务,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案外人张**损失的赔偿责任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石*答辩称: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对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上诉人石*与案外人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由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岫执字第750号执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被上诉人石*提供岫岩**人民法院追索款项收据1份。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岫*供暖公司主张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不是电视媒体的受众,不能获得供暖通知这一信息是明显错误的问题。经查,上诉人岫*供暖公司虽提供了广播**传播中心的播出证明和广告费收据,但却不能据此证明被上诉人石*必然会通过该电视广告收看到供暖试压通知这一信息,其亦无法提供经电视广告通知即视为履行通知义务完毕的相关规定。故对上诉人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岫*供暖公司主张其不是案外人张**财产损害的侵权人,不应承担张**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的问题。因上诉人未能充分履行供暖送水的告知义务,致供暖送水时被上诉人家中未留人看护,其室内分水器阀门因送水试压后压力过大而漏水至案外人张**家中,导致张**的财产受损。现被上诉人石*对张**的财产损失已赔偿完毕,其有权依法向上诉人岫*供暖公司行使追偿权。故上诉人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供暖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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