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刘**、刘**、刘**、刘**与被执行人满玉贵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刘**、刘**、刘**与被执行人满玉贵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4)古刑初字第00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刘**、刘**、刘**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查封了满玉贵名下的坐落于辽宁省义县xxx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查封期限届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4)古刑初字第00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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