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王**与被执行人王*赔偿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王*正在监狱服刑,系残疾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连刑初字第004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彭**、崔**与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刘**、刘**、刘**、刘**与被执行人满玉贵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尹和与被执行人王**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姜**申请郎录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甄*与被执行人王**(已死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裁定书
金*与被告人刘**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李*、郭**、杨*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石**、葫芦岛市连山区飞龙运输车队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上诉人刘**与安小东、孙**、李**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征用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故意杀人犯罪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