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故意杀人犯罪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故意杀人犯罪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并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葫刑一初字第000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家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葫刑一初字第000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民事赔偿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可在具备条件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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