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故意杀人犯罪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并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葫刑一初字第000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家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葫刑一初字第000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民事赔偿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可在具备条件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