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于**与程**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22日作出(2008)建牤民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给付赔偿款6446.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程**一次性给付于桂兰赔偿款7500元,剩余部分于桂兰自动放弃。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08)建牤民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
执行费50元由程**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