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路放与高**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上诉人刘**与安小东、孙**、李**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征用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上诉人刘**与赵**、李**、陈**、邓**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于**申请执行程国银赔偿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辽宁兴城**有限公司经济损失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赵*申请刘**附带民事赔偿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孙**与吉林榆树**有限公司、榆树市**民委员会林木折断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吉林省**限公司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赵**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徐**申请张*附带民事赔偿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