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路放与高**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路放与高**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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