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赵**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赵**赔偿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赵**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1)绿民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并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名下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赵**名下财产的查封

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绿民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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