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韩**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经查证发现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长刑一初字第156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提出恢复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申请执行人李**、曹**、曹**与被执行人于龙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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