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冯*交通事损害赔偿纠纷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冯*交通事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吉**委员会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吉*交昌调字第200号调解书。执行标的为11401.8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6日将执行款11472元(含执行费71元)交到法院,并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张**。现申请执行人张**要求本案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吉**委员会(2015)吉*交昌调字第200号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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