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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杨**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杨**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2011)昌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由执行员刘*承办,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14,982.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既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一年来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鉴于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1)昌刑附民执字第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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