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闫寒与被执行人赵**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吉林**员会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吉*交丰调字第97号调解书,调解主文内容:一、被申请人赵**赔偿申请人闫寒医疗费用等总计32,902.53元。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闫寒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赔偿款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向本院提出其已将赔偿款给付完毕,并向本院提供了闫寒出据的收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向本院提供出申请执行人闫寒给其出据的收条,证明该赔偿已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吉*交丰调字第97号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