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徐**、姜**、姜**、姜**与被执行人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姜**、姜**、姜**与被执行人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吉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人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姜**、姜**、姜**人民币20203.5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本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姜**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经研究决定,给予了其司法救助2万元(已发放完毕)。现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吉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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