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尤**、王**与被执行人于仁*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尤**、王**与被执行人于仁*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吉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u0026ldquo;被告人于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因王*被害的死亡赔偿金93375.13元、丧葬费2348元,共计95723.13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因王*被害的死亡赔偿金93375.13元,丧葬费9267元,共计102642.13元。u0026hellip;u0026hellip;(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u0026rdquo;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于仁*正在监狱服刑,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2014年12月,申请执行人因生活条件困难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案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司法救助金42003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尤**、39172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民法院(2011)吉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