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韩**、韩**、崔**、潘**、潘**因与被执行人赵**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韩**、韩**、崔**、潘**、潘**因与被执行人赵**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吉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赵**已被执行死刑,家庭承包地在被国家征收后,已经被本院扣留征收补偿款13696,00元(该款已经发放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体弱多病,生活条件十分困难,故本院给予司法救助款人民币120,000.00元整。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2013)吉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内容的执行完毕,终结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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