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安荣江与被执行人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无法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故本院依职权对各大金融机构、车辆、房屋、土地等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同意法院暂缓执行,保留债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刑初字第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