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顾*与中国人**有限公司吉林市龙潭区支公司及吉林市**责任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顾*与被执行人**份有限公司吉林市龙潭区支公司及吉林市**责任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舒**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了(2014)舒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向舒**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吉林市龙潭区支公司及吉林市万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决定对此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舒兰市人民法院(2014)舒**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