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郑**、关**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林中心支公司、吉林市**限责任公司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磐**民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3)磐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3)磐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