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赵**、赵**与被执行人贲立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舒**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了(2013)舒刑初字第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1日向舒**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贲立柱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舒兰市人民法院(2013)舒刑初字第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