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张**与张**、张**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田**、张**与被执行人张**、张**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舒**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3)舒刑初字第3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舒兰市人民法院(2013)舒刑初字第3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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