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王**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故意伤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2)东刑公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东刑公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王**有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王**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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