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故意伤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2)东刑公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东刑公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王**有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王**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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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赵**、赵**与贲立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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