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孔**与被执行人夏*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桦**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了(2014)桦刑初字第2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桦**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舒兰市人民法院(2014)桦刑初字第2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