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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李**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李**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在本村开垦荒地4亩种植玉米,2015年被告将我种植的玉米苗毁掉2.5亩,给我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我损失11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在开庭审理中,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出示和宣读了有关证据。法庭总结双方当事人诉讼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李**应否赔偿原告李**因毁地造成的经济损失1100.00元。现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针对双方当事人诉讼争议的焦点及所确认的案件事实,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没有确实充分的法律依据,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在庭审中,原告陈述其与被告争议的地块属于自己开荒后所得,并没有与村里签订任何承包合同,村里也没有对该地块出具任何形式的允许耕种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开荒耕种的土地不属于合法耕种范围,该土地产生的收益也不是合法收益,故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没有确实充分的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现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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