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关于卢*申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卢*与被执行人刘**伤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刘**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自己于2003年2月份刑满释放后一直未接到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文书,不同意承担迟延履行利息,并且要求追加其他人为共同被执行人等。

经审查,因申请人卢*与被执行人刘**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4月19日作出(2001)梨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因犯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带赔偿申请人卢*各项损失合计5072.61元。该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卢*于2001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立案后于2001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妻子刘**的母亲王**留置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刘**在监狱服刑)。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02年5月13日依法裁定中止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卢*与被执行人刘**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经申请人卢*申请,本院依法审查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人员给异议人刘**送达法律文书及对其采取执行措施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上述理由于法无据,不应该得到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刘**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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