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振付与王*伤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梨刑初字第2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2014)梨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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