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1)龙*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辽源市**责任公司在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程款659.000.00元予以下达协助执行通知,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龙*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