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石**与被执行人华一霖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石**与被执行人华一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石**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浑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华一霖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经我院调查及申请执行人石**提供,被执行人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2015)浑执字第5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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