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石**与被执行人华一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石**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浑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华一霖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经我院调查及申请执行人石**提供,被执行人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2015)浑执字第5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