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及申请执行人举证,未发现被执行人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欠款8,089.00元未得到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0)抚刑初(重)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
对未获执行的欠款本金8,086.5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立案执行(执行申请费50.00元未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