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姜**与被执行人张**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4)江*一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53855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举证,本院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江执字第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