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民法院审理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发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延刑初字第25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阶段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发以其服判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姜**是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发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姜**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请求不符合法定起诉的条件,据此,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是正确的。在本院审理阶段,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发于2015年9月11日以其服判原审裁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发的申请撤回上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撤回上诉。

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刑初字第25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