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王**、王**与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王**、王**与被执行人李**山东省**民法院(2012)威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民法院(2012)威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