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张**、张**、张**与翟**、张**、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姜**、张**、张**、张**与被执行人翟**、张**、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的(2011)安**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69550元。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翟**、张**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扣划被执行周**工资款6000元,已经支付给申请人翟**,继续每月扣留周**工资1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1)安**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权利人对原判决恢复强制执行申请的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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