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董**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0)船刑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0)船刑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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