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许**、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的(2011)龙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李**于2015年5月5日以u0026ldquo;与金**达成和解协议u0026rdquo;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2011)龙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龙执恢字第14号执行案件对(2011)龙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