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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永贺与图们**责任公司、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贺诉被告图们市恒昊有限责任公司、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盛*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盛永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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