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贺诉被告图们市恒昊有限责任公司、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盛*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盛永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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