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孔**与被上诉人孔*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吉林**民法院作出(2015)东辽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孔**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孔**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孔**撤回上诉。
上诉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李**与陈**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龙*、龙**、龙**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姜**与被执行人张**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宗**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广告公司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林**与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盛永贺与图们**责任公司、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南**与被执行人延吉市**有限公司侵权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刘**、胡**、胡**、胡**与被执行人高茂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