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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与孔*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孔**与被上诉人孔*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吉林**民法院作出(2015)东辽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孔**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孔**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孔**撤回上诉。

上诉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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