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宗**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宗**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的(2013)白山刑一终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2.6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举证,本院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江执字第29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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