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胡**、胡**、胡**与被执行人高茂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的(2012)延中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一庭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执行局移交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56409.3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的有关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高**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胡**、胡**、胡**对本院财产调查的结果予以认可,并于2015年6月1日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高**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胡**、胡**、胡**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