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马**、王**、柏**与被执行人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王**是服刑人员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敦刑初字第3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林**与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王**、王**与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盛永贺与图们**责任公司、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刘**、胡**、胡**、胡**与被执行人高茂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金惠花与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张**、张**、张**与翟**、张**、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信秋梅与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