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信秋梅与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信秋梅与被执行人宋**之间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汪*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信秋梅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8.20669万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正在服刑,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汪**字3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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