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廉吉虎、金红花与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廉吉虎、金红花与被执行人崔**之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02)汪*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廉吉虎、金红花于2005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6.065万元。本院登记立案,2014年8月8日转为正式立案。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正在服刑,经申请执行人提供和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本案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后再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5)汪法执补字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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