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85元,退还原告人民币8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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