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崔*与被执行人赵**、赵**之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的(2011)汪*初字第6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赵**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1)汪**补字第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