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未与被执行人董**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0)船刑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0)船刑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王**与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金惠花与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马**、马**、王**、柏**与被执行人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李**与被执行人许**、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姜**、张**、张**、张**与翟**、张**、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信秋梅与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鲁**、刘*与那文革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林治山之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